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IOT and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pplication”(缩写BAIOT)。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神州长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赛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达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物联网产业链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通信、网络、传感及多种关联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交流研讨、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调查、技术应用与技术标准推广等主要活动,达到引导推广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产业化,促进物联网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3号楼33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协会会员以及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行业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研发创新、业务发展、技术产品推介、项目合作、市场推广、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物联网智能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沙龙与论坛,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普及物联网的知识与技术;加大面向各行各业的物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的传播与推广工作;
(三)推动物联网智能技术的标准化进程;组织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和地方物联网智能技术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相关规范和行业企业自律规则;
(四) 开展产业研究、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工作;组织相关专题调研;定期出版会刊、杂志等;
(五) 宣传国家和北京市物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公众积极宣传普及物联网技术与应用的相关知识,面向各行各业积极开展智能化应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提供会议展览、专业培训、对外交流、承办委托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意愿在本协会所涉及的相关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业务领域内拓展或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11 月 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