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物联网行业专家在技术、管理领域的引领作用,提升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会员单位之间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物联网行业技术进步,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专家由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物联网通信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在物联网领域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通过统一组织,纳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协会对专家库管理本着自愿参加、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平等互助的原则进行管理。专家入选专家库,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本单位同意,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2、从事物联网行业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要求必须有相应学术成果;在企业工作的,要求必须要有其主导的成功案例和项目;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承担评审、评估、评奖、评标、咨询等工作;
4、本人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程序:
(一)提交的资料:
1、《协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2、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扫描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论文、规范标准等)
(二)专家入库审批:推荐入选专家库的人员,经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审核批准,并在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即获通过并正式入库。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作出退出专家库处理:
(一)入选专家库后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三)所在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入库审核
第七条 建立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专家库建设、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入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提名,同时提交专家管理委员会审议。经专家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方能入库。
第四章 专家库的运作与管理
第九条 入选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的专家,由协会统一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分层次、分类别、分领域的管理办法;
按照层次分为名誉专家、首席专家、高级专家、专家;
名誉专家是指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内具有绝对有影响力的人物,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政府专家;
首席专家是指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并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人物,包括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首席专家教授、龙头企业首席专家人才等;
高级专家是指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一定性的代表性,并取得一定的业绩和贡献,主要包括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龙头企业专家人才等;
专家主要是指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主要包括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行业代表性企业专家;
按照类别分为产业政策、商业模式、专业技术、运营管理分为四大类;
按照产业应用分为:智能农业、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智能安防、车联网、智能电力、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智慧医疗等不同领域;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为专家组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组织专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按分类业务工作的特点在专家库内选用专家;
第十二条 实行专家库专家信息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及所在单位及社会评价等内容。专家信息将逐步通过网络、在线服务等手段实现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与专家采取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日常的工作联系。
第五章 自律与纪律
第十四条 专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受协会委托的各类咨询服务、评审、评优、技术鉴定等活动,须秉承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索要超规以外的报酬。
第十六条 专家受协会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接受社会监督。对被社会举报的专家,经核实后,给予警告或除名。
第十七条 专家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官网、官微发布个人的学术观点、思想、项目成果;
2、由协会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竞赛、培训、项目业务交流、评审等,将优先选择入库专家参与并担任学术报告人、专家评委、授课老师等;
3、协会将优先推荐专家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竞赛、培训、项目业务交流、评审等;
4、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咨询服务后,按规定获取服务报酬(不含公益活动);
5、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或电话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协会委托向社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高峰论坛、行业峰会及各类学术活动,每年不低于3次;
3、积极投稿协会网站或微信平台分享自己的工作成果、思想和观点,每年至少1篇;
4、服从协会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联网智能技术应用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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